(五)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法、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组成和委员任期、改选、罢免等事项依法作出决定。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和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而不依法组织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举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物业管理区域内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由3名以上单数委员组成,一般不超过15人,业主委员会首届任期由业主大会确定,一般为3至5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
分期建设的物业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时,初次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为3-5人,每期入住后再增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直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重新选举。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