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第四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市容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相关的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
(一)因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或者漏电,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因水泵故障、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或者闸阀严重漏水,影响基本生活需要的;
(三)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楼体外立面、玻璃幕墙脱落,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其他物业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设备出现危害,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将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应急维修费用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比例分摊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具体操作程序及要求由郴州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凭证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资料。
第四十八条 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安排资金逐步对原有住宅小区进行改造整治,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原有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