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共同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总人数不足20人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已满2年,且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30%以上。?
第十八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占业主总人数1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请求之日起60日内,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客观原因无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无法达到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推荐。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
(三)按时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模范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四)未发生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宜由5-11人的单数组成,委员每届任期3-5年,可以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