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在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等机制,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投诉点,接受并解决群众的投诉和纠纷,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为业主提供基本服务;指导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制定辖区内物业管理应急预案,落实物业应急管理和长效机制。?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参与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及时协调、处理本社区内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参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督,建立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协商的“三合一”管理服务模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开展从业人员培训,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条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应当备案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物业管理用房应按照下列标准配置:?
(一)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按照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配置,最少不低于5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宜单独配置且不少于20平方米。?
(二)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应是地面以上层高不低于2.2米,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小区中心区或者小区出入口附近。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管理用房,其所在楼层不得高于3层。?
(三)物业管理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
第七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分期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承接项目开发总建筑面积的相应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