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或从事租赁等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车位占用费,由业主大会决定。车主对车辆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合同。
经营收入和收取的车位占用费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和抗震结构;
(二)未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外貌;
(三)违反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五)乱设摊点或者乱倒垃圾、堆放杂物;
(六)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涂写、刻画;
(七)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音;
(八)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室外设置灵堂、丢撒冥钱冥纸、在禁止期间乱放烟花鞭炮;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场地。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首先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征得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完工后须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因发生水、电、气故障,确需实施抢修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可先实施抢修,完工后须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四十八条 通过物业管理区域的城市道路及其绿化和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由市政、园林部门负责;通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汽车道路的清扫保洁,由环卫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收集到垃圾中转站的生活垃圾清运,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环卫部门进行有偿清运;业主、使用人水、电、气户表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由供水、供电和供气企业负责。
第四十九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首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