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需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应根据房屋装饰装修的具体情况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装饰装修服务的有关规定予以签订,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实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物业出租的,业主应与承租人按照物业出租的有关规定签订物业出租协议书,并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物业服务费的交纳约定等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十二条 城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实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凡本市所辖各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非住宅或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内单幢的住宅、非住宅,均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三条 我市物业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按《邵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获得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物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