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为满足部分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 四)安装并使用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的物业项目,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采用中央空调的住宅小区,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的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和物业的硬件设施设备等因素综合确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参照当地的基准价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在规定的指导标准范围内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或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房产证面积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的场所和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物业服务收费,可以本小区住宅收费标准为基础向上浮动150%,具体标准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的规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装修管理。装修保证金由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并应在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小区居民或车辆办理进出小区的通行证,不得收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也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