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档案管理2018-07-13三水老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和保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城市(含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物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城市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范围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自愿、便民、互利和实施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临沂市房产管理局主管临沂城规划区内的城市物业管理工作,各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维修基金及特约服务费收取使用进行监督;

(五)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六)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七)负责物业管理的创优达标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公有住宅出售率达30%以上;

(二)住宅小区(含居民点)入住率达50%以上。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业主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经百分之十五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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