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业主大会在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的规模由五人至十五人组成。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 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三) 监督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使用;
(四)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计划;
(五)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参加。
第十二条 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和非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有效。
第十三条 业主公约生效之前,业主和非业主应遵守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依法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专门机构的资质申报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管理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物业的能力;
(二)有10万元以上的货币注册资金;
(三)有合法的管理章程;
(四)有固定的住所及经营场所;
(五)有管理物业所需的管理机构和各类人员。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承担物业的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明确物业管理的事项、标准、权限、期限、费用、违约责任及其它权利义务等条款。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和非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价主管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接受物价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