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6)

档案管理2018-07-09李天扬老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辖三县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物业收费管理细则,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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