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内确因车多、车位(车库)少,为缓解停车难的问题,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采取竞标和议标方式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经双方签订协议后执行,业主大会的召开方式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收入的分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对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检修、救护车辆等临时停放不得收取停车费。
有条件的小区可设立外来车辆临时停车泊位,按规定标准计次收费。
第二十条 高层和小高层住宅的电梯运行费、维修、维护费、安全检测费;二次加压水泵运行费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
高层和小高层二次加压水泵运行费按照需二次加压用户实际用水量分摊,电梯运行费、维修、维护费、安全检测费等按户分摊,电梯起始层免收,二楼收取20%,三楼收取50%,四楼以上全额收取(含四楼)。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含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 设有集中供暖系统的物业小区,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收取,同时,实施收费前应将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合理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在供暖期结束后,应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结余部分结转下一供暖期使用。
第二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70%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用途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装饰装修单位或装饰装修人应在装饰装修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装饰装修管理费、保证金。
装饰装修单位或装饰装修人应当交纳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每平方米不高于2元,拆除墙体建筑垃圾清运费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