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2)

档案管理2018-07-05才子老师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所属各物业区域业主大会的筹备、召开和组建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宣传教育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内物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负责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和业主委员会换届期间,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活动的组织、管理,接收、保管基础设施的图纸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规划、公安、物价、工商、民政、环保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地址和联系方式。

房屋的承租等实际使用者为物业使用人。物业使用人受业主委托,可以行使业主的权利,同时履行业主的义务。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行使《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职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或按拥有的投票权数比例等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或出售率达50%以上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告知之日起60日内,应指导街道、社区居委会及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时,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社区居委会、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业主代表由社区居委会提名,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审核产生。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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