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档案管理2018-07-03李天扬老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自治区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旗县区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旗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民政、公安、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广播电视和电业、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工作制度,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参与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企业考评、旧住宅小区改造等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组织业主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拒不配合的,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旗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自治区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办法和管理规约的,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旗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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