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在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拟决定的事项以书面的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内业主反对意见未超过半数的,视为全体业主同意。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经协商同意,也可选聘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为顾问)。
业主委员会的人数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五人至十一人的单数确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
业主委员会主任的工作,半数以上的委员不认可时,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指导业主委员会对主任进行改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企业中兼职。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