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2)

档案管理2018-07-03才子老师

第七条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代表参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重大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问题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服务纠纷。

第八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九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实际占有房屋,但是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占有人在物业服务中享有业主的权利,承担业主的义务。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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