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办公写字楼、商业、工业等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或强行服务,以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桃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指导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按住宅区服务标准分等级确定。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与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