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档案管理2018-07-03李天扬老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

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广阳区、安次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作好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具体形式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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