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国家、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修单位(装修人)承担,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产生的装修垃圾和渣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或者按照要求自行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的,业主应当承担清运费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住宅区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后,住宅区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别墅以及其它非住宅的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工本费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未经多数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不得收取出入证(卡)费。
第二十五条 电梯运行维护费包括相关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消耗费用及其他相关检测检验费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电梯运行维护费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住宅区供暖换热、供水二次加压运行维护费在未计入供热、供水总成本之前,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缴纳运行维护费。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供暖换热、供水二次加压运行维护费具体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滚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