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务工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保定市城镇务工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5月9日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流年六月十六日
保定市城镇务工人员
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法(2007)432号)精神,为维护我市城镇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居住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保定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务工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务工人员是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本地城镇务工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第三条 聘用外来和本地务工人员的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单位聘用外来和本地务工人员,应当自聘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各区域归集点或各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建户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随时到市高开区归集点及各县(市)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建户手续,并于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单位聘用的外来和本地务工人员其缴存基数按实发工资计算,但不能低于当年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可按其所在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