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单位聘用的外来和本地务工人员其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保定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执行;单位确有正当理由不能为其外来和本地务工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可以自愿缴纳,缴存比例为18-25%;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的缴存比例为18-25%。
第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务工人员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条件的,按照《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执行。
第八条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按《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