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安全高效便捷的海关综合监管新模式。深化实施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及“互联网+海关”等举措,进一步改革海关业务管理方式,对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立权责统一、集成集约、智慧智能、高效便利的海关综合监管新模式。综合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扩大“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试点范围。深化“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改革,强化综合执法,推进协同治理,探索设立与“区港一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创新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专利纠纷担保放行方式。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无污染的维修业务。深入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研究将试点从物流仓储企业扩大到贸易、生产加工企业,具备条件时,在上海市其他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广实施。
(八)建立检验检疫风险分类监管综合评定机制。完善进口商品风险预警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进口货物不合格风险监测,实施消费品等商品召回制度。建立综合应用合格评定新机制,设立国家质量基础检验检疫综合应用示范园区。在制定发布不适用于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目录清单基础上,积极推进扩大商品和项目的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探索扩大检验鉴定结果国际互认的范围。
(九)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产业监管模式。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的准入许可,完善准入许可的内容和方式。完善有利于提升集成电路全产业链国际竞争力的海关监管模式。研究制定再制造旧机电设备允许进口目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点数控机床、工程设备、通信设备等进口再制造。探索引入市场化保险机制,提高医药生产等领域的监管效率。
(十)优化创新要素的市场配置机制。完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允许自贸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健全完善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和人才发展流动规律的人才认定标准和推荐方式,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及高效、便捷的人才签证制度,吸引更多外籍高层次人才参与创新创业,为其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并按规定享受我国鼓励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支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与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深化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试点,完善对科创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外资企业设立联合创新平台,协同本土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推进。深化推进金融中心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结合的科技金融模式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