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条(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以及消费争议处理方式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第十一条(成立维权组织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二条 (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公平原则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监督权)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批评,进行检举、控告。
消费者有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获知处理结果权)消费者在投诉、检举、控告后,有权获知处理结果。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履行约定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计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承诺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承诺引导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该承诺应当作为约定的内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