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9)

档案管理2018-09-16李一老师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签订补偿协议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的;

(五)未按照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给予补偿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给予货币补偿或者逾期不提供现房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被征收人数量和签约比例按户计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公告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张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10月 1日起施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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