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2)

档案管理2018-09-16才子老师

第八条 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应当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参加上岗实习,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

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企业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学校指派指导教师。

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九条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鼓励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共同参与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第十条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

企业应当按照与职业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实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以通过举办职业院校或委托职业院校等形式,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职工约定服务期。

职业院校应当优先安排与其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业的职工进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

第十二条 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并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用于:

(一)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

(二)对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给予适当资助;

(三)对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表彰;

(四)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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