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滨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2)

档案管理2018-08-17李一老师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后,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业主委员会可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1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理顺交接相关资料。业主委员会也可自行管理物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供水、供热等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可附加相关条款。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适当减免,减免比例不低于40%,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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