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事项作出决定和进行管理。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但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50%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一)建设单位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二)建设单位已交付业主户数比例达到50%以上的;
(三)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建设单位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先期开发部分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且已交付业主户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
(四)公有住房出售给个人的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成立业主大会情形的。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自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文件资料,同时书面通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