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从事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修理、加工、喷漆、电镀、化工、农药等生产经营活动;
(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八)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宠物;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因房屋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或者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由装修的业主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收费、管理和费用的使用办法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第六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公共场地、道路或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可以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但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关管线、线路和设施设备等的维修、运行、养护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六十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费用从物业费列支。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日常维修养护之外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业主专有部分、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和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六十六条业主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依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依法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