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镇江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4)

档案管理2018-08-12王华老师

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入住的或入住后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标准的70%交纳。业主在装饰装修期间应全额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十八条 业主在办理新房交付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协议约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主要包括:装修垃圾(不含拆除墙体)的清运,对装修人员出入的管理,对装修车辆的管理,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协助装修过程中涉及的各相关主管部门告知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装修人员出入证等不得收费。

业主对普通住宅二次及以上装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按规定标准收取。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需变动房屋结构的,可按装修房屋实际拆除墙体面积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屋装修业主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汽车停放费和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镇江市市区指导价标准,并适时调整。

汽车停放费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汽车停放费和租金可以采取预收方式,预收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帐,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汽车能否停放和交纳停放费,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停车收益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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