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条 非普通住宅包括别墅(含拼联式、联排式别墅)、高档化住宅、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等。
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十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普通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一个月内,到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备案通知书、备案申请等材料。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因政府指导价标准调整而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后执行。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