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建立“两个清单”。调整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内部组织设置和职能配置,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建立出资人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推进监管工作协同,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32.落实“三个归位”。围绕增强监管企业的活力和提高效率,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权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行使。
33.管好“四个重点”。聚焦监管内容,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大力推进依法监管,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更多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的监控方式,切实减少出资人审批核准事项,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通过“一企一策”制定公司章程、规范董事会运作、严格选派和管理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将国有出资人意志有效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针对不同企业功能定位,在战略规划制定、资本运作模式、人员选用机制、经营业绩考核、国有产权流转、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及监管企业财务状况监测等方面,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探索利用社会专业力量,支持辅助国有资产监管,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以管资本为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更好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和区域发展战略,实现保值增值。
(十三)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34.规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设立方式、运营模式和运营目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集团公司改组设立,也可划拨现有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以及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注资新设。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
35.规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出资和授权关系。科学界定国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边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和发展阶段,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