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对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未严格进行审批审查或违法进行审批审查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验收、交接进行监管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发现违规行为或者接到违规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