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宁波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6)

档案管理2018-08-09李一老师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事项:

(一)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

(二)道路、排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修养护;

(三)绿化养护;

(四)保安及公共秩序的维护;

(五)房屋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的保洁;

(六)车辆进出及停放的管理;

(七)为居民开展相关服务;

(八)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有条件时,可接受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机构的委托,扩充物业管理内容。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应当与管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名称、住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和管理项目;

(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四)物业管理服务要求和标准;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物业管理服务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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