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宁波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4)

档案管理2018-08-09王华老师

第十九条管委会向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管委会应当维护业主、住用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

(二)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审议决定物业维修资金和利用住宅小区物业设施产生的收益的使用;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房屋及设施维修计划;

(五)听取业主、住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做好与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协调工作;

(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业主、住用人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等活动的行为规范,自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管委会应当自业主、住用人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住用人公约报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业主、住用人公约,对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住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物业管理公司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资质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时,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该住宅小区管委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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