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宁波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3)

档案管理2018-08-09李天扬老师

第十五条初期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以外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及时召集第一次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

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由本住宅小区的业主、住用人及属地居民委员会等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代表出席。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通过、修改业主、住用人公约;

(三)批准管委会工作章程;

(四)听取和审查管委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关于业主、住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改变和撤销管委会决定。

第十八条管委会委员由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管委会委员中的业主、住用人代表名额应不少于五分之四。

管委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管委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在管委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管委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管委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管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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