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连云港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档案管理2018-08-08李一老师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业主大会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车位(库)租金、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

第五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的原则,坚持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相适应,根据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指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成立自治组织接管物业前)公共服务收费、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车位(库)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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