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哈尔滨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档案管理2018-08-08李一老师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工商、物价、公安、环保、供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治则配合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业主共用供水、排水、供电、供热、消防等设施设备;

(二)属于一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

(三)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大体相适应。

第五条 业主大会有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个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2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 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通知后30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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