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出台,大大拓展了党内监督的空间。谁负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监督什么、怎么监督、达到什么效果,条例都作了具体规定。不接受监督或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都会受到条例的严肃追究。特别是,纪委作为实施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有了党内监督条例这一“尚方宝剑”,其监督权威进一步得到确认,行使监督权也就有规可依,有矩可凭。
条例的出台,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提供了制度保障,可以预见,党内的民主氛围将不断浓厚。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郑重向全党宣布,诚恳接受全党的监督,为党内监督工作带了个好头。在这方面,《党内监督条例》也有严格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专家认为,监督条例规定的10项监督制度,将形成一张严密的监督之网,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行使将得到更严格规范。比如,在述职述廉方面,各省、市、县的各级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向同级党委全会述职述廉已渐成制度。“慕马案”后,新一届沈阳市委大规模推行专项述廉,并取得良好效果,2004年沈阳市已经把述廉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固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