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四)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政策宣传、法制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经费列入经费预算,通过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信访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四)对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问题和要求。
第八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遵守信访秩序。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和办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协助本机关领导人员做好接访和约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