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六)依法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建议、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下一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五)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六)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七)依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该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等工作的建议、意见;
(二)对该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三)对该部门工作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四)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五)该部门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六)依法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三)依法应当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不属于诉讼途径解决的其他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