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网络信访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畅通网络信访渠道,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信访人通过网络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并提供相应的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分类、转交、转送、督办、反馈和公开,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拓宽网上信访渠道,将通过网上信访大厅、信访电子信箱、短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纳入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予以受理和督办。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络信访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信访人隐私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上信访信息告知,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国家机关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网络等方式即时确认收到信访事项,并在法定期限内反馈受理、办理情况和告知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的编号、方式、经办人员等信息。
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结果在网上信访平台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完善网上信访办理制度,优化网上信访办理流程,提高信访事项办理效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沟通互动制度,通过网络方式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进行跟踪回访,加强与信访人的沟通;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网上视频接访。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督查、督办和评价制度,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收集、汇总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
第四章信访事项提出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权处理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决议、决定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