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

档案管理2018-07-14三水老师

对农村0-14周岁(含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按《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四、救助方式

(一)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参合。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其中,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

(二)实施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

(三)实施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稳步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统一整合优抚医疗补助与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资源。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顺序依次为:医疗机构减免、参合(保)报销、大病商业保险报销、优抚医疗补助、医疗救助。

原则上,医疗救助应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定点医疗机构要降低或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核对申请对象身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及时结算。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城乡低收入大病患者“一站式”即时结算;探索制定异地转诊就医的具体程序和结算办法,努力实现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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