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5)

档案管理2018-07-14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七条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会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苏价服[2004]38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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