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档案管理2018-07-14王新老师

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4〕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病种

1.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设病种限制。

2.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

三、救助标准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的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筹资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之内发生,且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之内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达到5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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