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发改委保密工作暂行办法》全文

档案管理2018-07-14李天扬老师

《沧州市发改委保密工作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委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委国家公务人员应知悉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于国家秘密事项,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录;

(二)不准私自或者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收发、复制、使用、存放、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三)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四)不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者办理其它私事;

(五)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事项;

(六)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七)不准隐瞒泄密事件。

第二条文书工作保密规定

(一)收发密件,应当逐件点清,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办公室统一负责收发外单位送我委的文件和我委送外单位的密件。

(二)印制密件应由委文印室承担,需送印刷厂印制的,经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至经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定点单位印制,严禁送非定点复制单位复制国家秘密载体。

(三)委内各科室在文件收发、传阅、借阅等环节中,要严格履行登记制度,以免丢失。机要文件传递,应由委机要人员负责。各科室办理完毕后,要及时交送办公室机要人员,防止失泄密。

(四)发往外地的密件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不得让其他人顺便捎带,要通过本市机要局邮寄。

(五)因工作需要到市机要局或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取送密件和密码电报时,由委机要人员负责,必须安排专车取送,其他人不得乘坐。

第三条传阅文件中的保密

(一)机要文件应在办公室阅批。现职委领导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家中阅办密件的,应由机要人员专送,阅毕带回。任何人不得将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带回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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