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传阅密件,要用文件夹,要有登记签收手续。做到管理密件的人能够随时掌握密件去向。
(三)密件的阅办者,不得擅自留存阅卷中的密件;不得擅自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泄露密件内容;要及时阅办、退回、不得拖压、横传。
(四)未经密件制发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密件的知悉范围,不得擅自引用和公开发表。
(五)绝密件应当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办公室应当掌握已知悉绝密件的人员范围。
(六)传达国家秘密事项时,不准做笔记、录音、录像。
(七)机要人员送各科室及委内领导的机要文件,签收人要按保密规定严格保管,及时阅办。
第四条保存密件要指定专人负责,应当选择有利于安全保密的场所或部位、具备必要的防丢失、防盗窃、防损坏设备。对平时工作使用的秘密文件,用后应入柜加锁。
第五条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密工作
(一)定密工作是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定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国家秘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级。
(二)定密依据《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三)定密程序:首先由公文拟稿人“对号入座”提出该事项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拟定意见,交科室领导审核把关后,送办公室。办公室核稿人在核稿的同时,对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复查无误后,再送委领导签批。该秘密事项一经确定,要在秘密事项载体上按规定位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或以其他形式进行文字记载。
(四)凡由科室拟定的有密级的公文、报表、信息等资料,要及时送机要人员一份并进行登记。翌年2月份以前,由办公室有关人员汇总后报市保密局。
(五)密级的变更
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作了很大改变的,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应及时变更密级。情况紧急的,上级机关可直接变更密级。
(六)保密期限的确定
基本保密期限是指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应当按照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的原则确定相应的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算起;不能标明制发日期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