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送审稿全文

档案管理2018-07-12李天扬老师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的职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主组织,监督业主组织日常活动,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主管部门]温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助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电子投票系统]本市建立统一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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