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省级种粮大户补贴政策继续实施。2016年起,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现金直接补贴部分将与省级种粮大户补贴政策合并实施,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县(市、区)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地今年要继续按照川财建〔2014〕143号文件做好种粮大户补贴面积核实工作。
——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补贴与技术推广服务面积挂钩,可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等方式。
4.操作办法及补助标准。各市(州)、县(市、区)可在上述环节中自行选择具体支持方式,并确定操作办法、补助标准。采取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县(市、区)要单独编制具体实施细则。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采取包干使用方式,各市(州)、县(市、区)要合理统筹安排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产生资金缺口的,由各市(州)、县(市、区)自行解决。
(三)中央安排增量资金部分
2015年中央安排的增量资金由省统筹,一部分用于解决2015年省级种粮大户补贴缺口;一部分用于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剩余资金对省级和市(州)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进行支持,将结合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及时修订资金管理办法,采取资本金注入、农业信贷担保财政以奖代补和农业信贷担保财政风险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三、资金分配与拨付
省上按照下达各地“三项补贴”资金数额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据实测算,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同时追加预算支出指标,由各县(市、区)列支。各市(州)、扩权县(市)要及时分配拨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改革试点关系到广大农民切实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财政、农业、宣传、审计、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补贴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标准、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并落实乡(镇)、村、社基层干部和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必不可少的工作经费;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主要负责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各级财政、农业、宣传、审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