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安徽省农药管理和使用现状与建议(4)

档案管理2018-07-05王新老师

(一)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和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的;

(二)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农药中毒、环境污染、农田药害和丧失药效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条例》规定给予处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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