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

档案管理2018-07-05王华老师

新修订陕西省人口与计生条例对产假做了什么更改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5月26日下午在西安闭幕。此次会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完善,已经基本成熟,将在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该条例自公布之日即2016年5月26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设立到此次修订,经历了: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在《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中,备受关注的婚假、产假方面做出了以下几点重要修改:

婚假改为13天生育假期增加70天

根据国家不再实行提倡晚婚晚育政策的实际,在专题征求省政府意见后,修改二稿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作了修改,将原条例规定的二十天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前检查和孕检假期,以鼓励提高婚检、孕检率,促进优生优育,降低生育缺陷率。

条例规定中规定“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加之法律规定的3天婚假,也就是说结婚可申请13天婚假。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这意味着参加孕检增加产假10天,再加上省政府补充修改意见提出的增加产假60天,生育假期一共增加到70天。

不能提供哺乳条件的单位可申请3-6个月哺乳假

2012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保证女职工哺乳已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在调研中发现,各类用人单位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部分女职工哺乳权益未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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