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稽查条例修改事项(2)

档案管理2018-07-04李一老师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同时提出对主动报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处理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体现了注重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个人最终没有被列为稽查对象

在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说明”中称,海关监管业务量不断增大,进出口企业对通关便利的要求不断提高,海关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的矛盾日益凸显,迫切需要改革传统监管模式,将集中力量实施口岸通关监管调整为分流部分企业(主要是高信用企业)及其货物到事前和事后监管环节来管理,缓解通关监管的压力,即实现海关监管的“前推、后移”。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征求意见稿中,“个人”也被加入稽查对象之列,因为《对外贸易法》规定个人也可以从事对外贸易。不过,新版的海关稽查条例中最终并未加入。

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增加了对海关实施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撑作用的基础性措施。《决定》规定,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并根据有关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

二是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海关稽查程序。《决定》将海关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的情形明确限定为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将稽查报告送被稽查人征求意见的情形限定为“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并仅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意见。《决定》取消了使用计算机记账、核算的有关企业、单位应当将会计记录打印成书面记录保管的规定;还删去要求有关企业、单位向海关报送进出口货物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情况资料的规定。

三是完善海关稽查职权和措施。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和海关稽查实际需要,《决定》增加了扣押强制措施方面的规定,并明确可以查封、扣押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同时增加了海关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的规定;被稽查人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四是宽严相济惩处违法行为。《决定》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同时规定,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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